大余縣鑫達竹制品加工廠(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3MA36XHWD48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大余縣左拔鎮留古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太福、王彩芬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噴淋塔水膜除塵設施未正常運行。
以上事實,有2024年3月12日對大余縣鑫達竹制品加工廠(普通合伙)生產廠長劉云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2024年3月13日對大余縣鑫達竹制品加工廠(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陳太福、王彩芬做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贛余環罰告字〔2024〕11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未向我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并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通知》(贛環規字[2023]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細化規定:“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類別為一般工業廢氣,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處20萬元-40萬元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憑繳款編碼到工行、農行、中行、建行、郵儲銀行足額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