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委(以下稱地方工信和發改部門)根據企業條件(附件1),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初核推薦后,于10月31日前將初核通過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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