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重點鎮規劃編制與審批規范化、制度化,提高重點鎮規劃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鎮,是指鎮區人口和經濟發展達到一定規模,并經省認定的重點建制鎮(不含縣城關鎮)。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鎮的規劃編制與審批,除縣城規劃仍按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執行外,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重點鎮規劃編制分總體規劃(含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兩個階段可同時進行,也可分段進行。
第四條 重點鎮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并協調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第五條 承擔重點鎮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乙級以上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資格。
第六條 重點鎮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按照建設部《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進行,并參照建設部《村鎮規劃編制辦法》、《村鎮規劃標準》(GB51088-93)。
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 總體規劃是對鎮域范圍內村鎮體系及重要建設項目的整體布置。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根據需要先制定總體規劃綱要,作為編制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八條 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縣(市、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所提出的要求,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綜合評價該鎮發展條件;確定該鎮的性質和發展方向;預測鎮域以及鎮區內的人口規模和結構;擬定所轄各村莊的性質與規模;合理布局功能分區與配置基礎設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導鎮區和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現有居民點與生產基地進行布局調整,明確各自在村鎮體系中的地位;
(二)確定各個主要居民點與生產基地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明確它們在村鎮體系中的職能分工;
(三)確定該鎮的性質以及鎮域規劃范圍內主要居民點的人口發展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
(四)確定鎮域交通網絡及對外交通系統,綜合安排供水、排水、燃氣、供電、電訊、有線電視、園林綠化、環衛等基礎設施,確定工程管網走向和技術選型等;
(五)安排衛生院、學校、文化站、商店、財政、稅務、工商、金融、農業生產服務中心等對全鎮有重要影響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 總體規劃的期限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一條 編制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包括以下各項:
(一)鎮域地形圖和鎮域行政區劃圖(比例1/5000-1/25000);
(二)歷史沿革、自然條件、資源條件、土地開發利用狀況;
(三)主要產業、鄉鎮企業狀況、區域基礎設施狀況、三廢污染狀況;
(四)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縣(市、區)域規劃等。
第十二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文字資料與圖紙兩部分。
(一)文字資料應當包括:
(1)規劃文本(表達規劃意圖,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
(2)規劃說明書(說明規劃的指導思想、內容、重要指標選取的依據,以及在實施中要注意的事項);
(3)基礎資料匯編(規劃中涉及到的相關基礎資料)。
(二)圖紙應當包括:
(1)鎮域現狀分析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
(2)村鎮總體規劃圖(圖紙比例同鎮域現狀分析圖)。
第三章 鎮區建設規劃的編制
第十三條 鎮區建設規劃是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對鎮區建設進行的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鎮區建設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鎮區的性質和發展方向,預測人口和用地規模、結構,進行科學的用地布局與功能分區,合理配置各項基礎設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設項目的時間順序,并具體落實近期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鎮區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分析土地資源狀況、建設用地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基礎上,根據《村鎮規劃標準》確定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計算用地總量,再確定各項用地的構成比例和具體數量;
(二)進行用地布局,確定居住、公共建筑、生產、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統、倉儲、綠地等建筑與設施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劃清各項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做到聯系方便、分工明確,形成完善的總體功能;
(三)根據總體規劃提出的原則要求,對規劃范圍內的供水、排水、供熱、供電、電訊、燃氣等設施及其工程管線進行具體安排,按照各專業標準規定,確定空中線路、地下管線的走向與布置,并進行綜合協調;
(四)確定舊鎮區改造和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
(五)對中心地區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風格、空間布局提出原則性要求;
(六)確定道路紅線寬度、斷面形式和控制點坐標標高,進行豎向設計,保證地面排水順利,盡量減少土石方量;
(七)綜合安排環保和防災等方面的設施;
(八)編制鎮區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措施。
第十六條 鎮區建設規劃的期限為十年至二十年,宜與總體規劃一致。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三年至五年。
第十七條 編制鎮區建設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包括以下各項:
(一)近期繪制的鎮區可供建設發展用地的地形圖 (圖紙比例1/1000-1/5000);
(二)本鎮歷史資料、經濟社會資料(包括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結構等)、人口資料、土地利用資料、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商業、金融、文教、體衛現狀和發展資料。
(三)鎮區建筑及公用設施資料:包括各類建筑物的情況、居住水平和環境質量、市政公用工程設施資料,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筑物資料,"三廢"排放的情況和危害情況、城鎮綜合環境及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鎮區建設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字資料與圖紙兩部分。
(一)文字資料應當包括:
(1)規劃文本;
(2)規劃說明書;
(3)基礎資料匯編。
鎮區建設規劃應納入鎮總體規劃同時報批,其文字資料可以合并。鎮域其他村莊的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可以在鎮總體規劃批準后逐步編制。
(二)圖紙應當包括:
(1)鎮區現狀分析圖(圖紙比例1/1000-1/5000);
(2)鎮區建設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分析圖);
(3)鎮區工程規劃(專業規劃)圖(包括道路豎向、給水排水、供電、郵電通訊、園林綠化、防洪抗災等,圖紙比例同現狀分析圖);
(4)鎮區近期建設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分析圖)。
第十九條 對總體規劃(含建設規劃)與詳細規劃不同時進行編制的重點鎮,要求鎮區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達到直接指導建設或工程設計的深度。建設項目應當落實到指定范圍,有四角坐標、控制標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設施要標有控制點坐標、標高、主次道路的出入口及停車位置,并說明各項目的規劃要求;規劃指標應反映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間距、后退紅線等要求。
第四章 鎮區詳細規劃的編制
第二十條 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是:以總體規劃和鎮區建設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第二十一條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內容和技術要求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江西省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準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詳細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文字資料和圖紙兩部分:
(一)文字資料:規劃設計說明書;
(二)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圖紙比例1/500-1/2000)。
第五章 規劃的審批
第二十三條 重點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及村鎮建設發展的需要,對鎮總體規劃進行修編。在修編總體規劃之前,應對前一輪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將本次總體規劃編制的設想、擬承擔規劃編制的單位與進程安排一并向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匯報。
第二十四條 重點鎮總體規劃的初步成果必須經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再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評審。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修改,編制最終成果后,由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及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重點鎮總體規劃審批上報的材料應包括:
(一)重點鎮人民政府呈報審批總體規劃的請示三份;
(二)規劃文本三套;
(三)規劃說明書三套;
(四)基礎資料匯編三套;
(五)規劃圖紙的A3圖冊三套(彩圖);
(六)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報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條 報省及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總體規劃成果宜制成光盤上報,亦可以文字材料上報。上報時,應附有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總體規劃的審批文件和專家組的評審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重點鎮的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由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重點鎮總體規劃需作重大變更而進行修編的,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重點鎮的詳細規劃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后,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