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審批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審批(以下簡稱規劃審批)行為,提高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凡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
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是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項目開工規劃放線、驗線和竣工規劃驗收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 建設項目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是法人或者是具備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條 未依法編制詳細規劃的建設用地,不予受理建設項目規劃審批。
建設單位在用地規劃審批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規劃方案設計,否則,不予審批建設用地。
第七條 對自有用地,且不改變用地性質或者不需要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可直接進入下一個審批程序。
第八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符合國家和省城市規劃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行業技術標準;
(三)符合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要求。
第九條 省建設廳主管全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并組織本規程實施。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并具體實施本規程。
第二章
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立項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申請說明書;
(二)《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附表一);
(三)建設項目用地協議書或者用地證明文件;
(四)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現狀地形圖及電子文件;
(五)其他有關申報材料:
1
、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應當提供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
、軍隊用地轉為民用或者開發用地的,應當有軍事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軍用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3
、市政管線工程應當提供擬建示意圖;
4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提供相應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5
、對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學物品等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公安消防部門的審查意見;
6
、涉外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國家安全事項審定書;
7
、按照法律、法規應當進行地質災害評估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評估報告;
8
、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選址論證;
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程序:
(一)申請人持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建設項目現場踏堪;
(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進行公示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建設項目規劃公示通知單》(附表十一);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選址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需要進行社會公示的,或者經社會公示已通過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同時發出《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及用地紅線圖(附表二)。
不需要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可直接發出《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第三章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申請書》(附表三);
(二)立項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非國有投資的建設項目除外);
(三)建設項目用地協議書或者用地證明文件或者用地說明;
(四)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規劃設計方案(繪制在相應比例尺的城市現狀地形圖上),規劃設計方案應附有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文件(圖紙上應加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出圖專用章);
(五)其他有關申報材料:
1
、個人自用建設項目應當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復印件;
3
、市政管線工程應當提供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管線設計方案圖及相關部門審查意見;
4
、需聯合建設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聯建協議書;
5
、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提供原房屋產權證明、土地權屬證明、原施工圖或者原規劃批準文件;
6
、原址改建,且改變用地性質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7
、市場化運營的土地,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
8
、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需提供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程序:
(一)申請人持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申請;
(二)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組織評審和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后,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進行公示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建設項目規劃公示通知單》(附表十一);
(三)申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及附圖進行建筑(市政)規劃方案設計,經評審和審查需要修改規劃設計方案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規劃(建筑)設計方案規劃審查修改意見書》(附表七);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審查合格而不需要進行社會公示的,或者經社會公示已通過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圖應標注:規劃用地界線、規劃建筑紅線、拆遷范圍控制線。以下簡稱三線圖)。
第四章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附表四);
(二)已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
(三)國土主管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附圖復印件或者國土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見;
(四)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建筑(市政)設計方案(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或(外省設計單位應提供進贛勘察設計單位備案文件,圖紙上應加蓋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
(五)人防、消防等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申報材料:
1
、個人自用建設項目應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
、市政管線工程應當提供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管線施工圖。
第十五條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序:
(一)申請人持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的,對建筑(市政)設計方案進行規劃審查,審查合格后,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進行公示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建設項目規劃公示通知單》;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審查合格而不需要進行社會公示的,或者經社會公示已通過的建設項目,向申請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附表五)、《建設項目定位放線通知單》(附表六);
(四)經審查需要修改的建筑(市政)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規劃(建筑)設計方案規劃審查修改意見書》,修改并經審查合格后,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進行公示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建設項目規劃公示通知單》,公示通過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建設項目定位放線通知單》。
第五章 放線、驗線及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建設項目,在工程開工前和竣工后均應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放線、驗線和竣工規劃驗收。
需要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還需要進行拆遷范圍規劃核查。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工程開工前和開工時,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和驗線,并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施工圖。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相應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到達現場,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附件、三線圖和《建設項目定位放線通知單》要求對建筑(市政)工程進行放線和驗線。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驗線合格的,應當向申請人發放《建設項目工程開工驗線合格通知單》(附表八)。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時,申請人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規劃驗收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申請書》(附表九);
(二)建設項目竣工后的現狀地形圖;
(三)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檔案初驗意見。
第十九條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附表十),并向申請人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同時收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六章 審批時限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應當自接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分別在二十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分別延長十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之外的其他相關部門的審查時間及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測量、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技術審查和服務時間以及社會公示時間不包含在上述審批時限內。
第二十一條 凡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用地性質要求不應當予以批準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二條 按本規程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未進行下一個規劃審批程序又未申請并獲準延期的,其相應證書自行失效;
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建設項目,自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未進行開工建設又未申請并獲準延期的,其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 所有交給申請人的規劃審批文件及圖紙,均應當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專用章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章及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的簽字,否則,規劃審批文件無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可適用于辦理除房屋產權證書之外的其他相關證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作為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法定依據之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定當地實施細則,經當地政府批準,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雕塑、城市戶外廣告、臨時建設工程和實行城市土地政府儲備的建設用地的規劃審批辦法,由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經規劃批準后的在建工程項目,需要變更申請人或者需要改變原規劃批準內容的,應當按本規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所規定的審批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